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下列愿望的企业:
a)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b) 运行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c)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评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19000-2008和 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GB/T21374-2008,术语和定义
3.2
过程 process
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活动。
[GB/T19000-2008,定义
产品 product
过程的结果。
注1:有下列四种通用的产品类别:
——服务(如运输);
——软件(如计算机程序、字典);
——硬件(如发动机机械零件);
——流程性材料(如润滑油)。
许多产品由分属于不同产品类别的成分构成,其属性是服务、软件、硬件或流程性材料取决于
产品的主导成分。例如:产品“汽车”是由硬件(如轮胎)、流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却液)、
软件(如:发动机控制软件、驾驶员手册)和服务(如销售人员所做的操作说明)所组成。
注2:服务通常是无形的,并且是在供方和顾客接触面上需要完成至少一项活动的结果。服务的提供
可涉及,例如:
——在顾客提供的有形产品(如需要维修的汽车)上所完成的活动;
——在顾客提供的无形产品(如为准备纳税申报单所需的损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动;
——无形产品的交付(如知识传授方面的信息提供);
——为顾客创造氛围(如在宾馆和饭店)。
软件由信息组成,通常是无形产品,并可以方法、报告或程序的形式存在。
硬件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计数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连续的特
性。硬件和流程性材料经常被称为货物。
[GB/T19000-2008,定义
体系 system
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GB/T 19000-2008,定义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注: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
体系。
[GB/T 19000-2008,定义
3.6
知识产权方针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知识产权工作的宗旨和方向。
3.7
知识产权手册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ual
规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
企业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并持续改进,保持其有效性,并形成文件。
4.2.1 总则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注:本标准出现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是指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实施和保持。一个文件
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4.2.2 文件控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依据,应确保:
a) 发布前经过审核和批准,修订后再发布前重新审核和批准;
b) 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明确;
c) 按文件类别、秘密级别进行管理;
d) 易于识别、取用和阅读;
e) 对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记。
4.2.3 知识产权手册
编制知识产权手册并保持其有效性,具体内容包括:
a) 知识产权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相关文件;
b)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或对程序文件的引用;
c)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相互关系的表述。
4.2.4 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
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所需的控制。对外来文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记录文件应予以控制并确保:
a) 对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件等外来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来源与取得时间可识别;
b) 建立、保持和维护记录文件,以证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有效运行;
c) 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完整,明确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最高管理者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a) 制定知识产权方针;
b) 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c)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有效沟通;
d) 确保资源的配备;
e) 组织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应批准、发布企业知识产权方针,并确保方针:
a) 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b) 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适应;
c) 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运行;
d) 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f) 得到全体员工的理解。
5.3.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a)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策划,满足知识产权方针的要求;
b) 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活动得到有效运行和控制;
c)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得到持续改进。
5.3.2 知识产权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针对企业内部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知识产权目标,并确保:
a) 形成文件并且可考核;
b) 与知识产权方针保持一致,内容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5.3.3 法律和其他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批准建立、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
a)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渠道;
b) 及时更新有关法律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传达给员工。
5.4.1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在企业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专人作为管理者代表,授权其承担以下职责:
a) 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和改进需求;
c) 确保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的理解;
d) 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和改进需要的各项资源;
e) 确保知识产权外部沟通的有效性。
5.4.2 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a)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b)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c) 参与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d) 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与本机构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5.4.3 内部沟通
建立沟通渠道,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5.1 评审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定期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