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顾瑞珍 余庆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
循环经济促进法共分7章59条,分别为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出台系列政策扶持循环经济
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
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这一系列激励措施还包括,将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此法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一次性消费品产销将受限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则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予以了限制,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建筑
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还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企业对废物
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此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未规定电气水
累进加价收费
循环经济促进法虽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